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住清丰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3月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3月26日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的妻子贾某某在家中一向强势,因家庭琐事动辄吵闹怄气,并多次离家出走。因此,被告人刘**心中积怨日深,产生了杀害贾某某的念头。2017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在清丰县**乡***村刘**家中南屋内,刘**用提前准备好的绳子勒住被害人贾某某颈部,将正在床上睡觉的贾某某勒死,后将尸体抛至本村北一机井内。经鉴定,贾某某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
被告人刘**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带尼龙绳的半截水泥预制煤球炉照片、白色三轮车照片、红色上衣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等22名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清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采集血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近亲属不要求赔偿,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静
检察官助理:楚臣阳
2020年6月24日
来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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