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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法院判决公司破产重组裁定被质疑职工利益难保全
2021年01月28日 19:44   浏览:1363   来源:龙都网小编

“政法队伍是执法之公器、司法之利器,守护着百姓的公平正义,护卫着万家的平安幸福”。时代的需求、发展的需求,铸就了依法治国理念的形成,而依法治国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使国民共享发展成果。

近日临沂市临沭县高先生、张先生代表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及全体债权人,反映称: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及全体债权人,向你们反映临沂市人民法院裁定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组又收回, 张冠李戴去拍卖,执行拍卖我们公司的财产却给了非债权人,我们实在弄不清法院葫芦里买的是什么药?

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地产”)成立于2005年,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目前负债达1亿多元。2020年11月25日,全盛地产向临沭县人民法院递交破产重组申请书,2020年12月17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下达裁决书同意破产重组。但是就在我们满怀信心准备破产重组后大干一场的时候,临沂市人民法院下达执行(2020)鲁13执恢27号之三十八号执行裁定书要拍卖我们的财产。我们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裁定书有猫腻,到底隐藏了哪些不可告人的暗箱操作,我们不敢妄加评论。但是拍卖裁定书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我们广大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权利是事实。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主题张冠李戴,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董贵纯、刘修立已不具备主体资格。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5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明确要求全盛地产不得向刘修立、董贵纯清偿。现在又将刘修立、董贵纯作为申请人,岂不是前后矛盾,意欲如何?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让拍卖双方议价确定拍卖物价值的方式,拍卖物价值严重低于市场价值,严重侵害了全盛地产全体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显然是置牺牲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而只维护董贵纯、刘修立的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利益。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公司破产清算应优先清偿职工工资,以保证基本生活。但法院在不考虑拖欠100多万元的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资产拍卖只用于偿还法院裁定书中董贵纯、刘修立的债务(其实该两人因债权转让,权利已经灭失),导致公司员工得不到任何工资清偿。

我们万般无奈只得求助中央领导及媒体单位核实调查,督促当地法院依法依规,切实考虑从维护公司职工及全体债权人利益出发,纠正不合理判决裁定,我们强烈要求法院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这起破产重组案。

据当事人提供材料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执恢27号之三十八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裁定拍卖金盛地产名下的位于临沭县苍山路北路20号房产二宗,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董贵纯、刘修立。当事人认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主题张冠李戴,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董贵纯、刘修立已不具备主体资格。

当事人称已咨询相关法律人士,董贵纯、刘修立即已于2012年11月30日就在山东法制报进行登报公告,向全盛地产等债务人通知其将本案涉及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秦玉革。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后,董贵纯、刘修立对异议申请人已经无任何债权,异议申请人对董贵纯、刘修立也不负有任何债务履行义务。

相关法律人士称: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鲁13执恢27号之三十八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的申请主体仍是董贵纯、刘修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2010)临一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新的债权人秦玉革。董贵纯、刘修立无权作为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恢复执行权利。根据董贵纯、刘修立的申请而启动便毫无任何法律依据,造成执行主体混乱,张冠李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应予终结执行。

当事人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5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明确要求全盛地产不得向刘修立、董贵纯清偿。现在又将刘修立、董贵纯作为申请人,岂不是前后矛盾,意欲如何?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让拍卖双方议价确定拍卖物价值的方式,拍卖物价值严重低于市场价值,严重损害我们的权益,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侵害新债权人秦玉革的合法权益。鉴于秦玉革已从董贵纯、刘修立手中受让了涉案全部债权,因此,法院在秦玉革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明知董贵纯、刘修立无权申请强制执行,却仍然接受董贵纯、刘修立的恢复执行申请,直接侵害了新债权人秦玉革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假如董贵纯、刘修立携执行款而逃,那么将面临对秦玉革进行司法赔偿等各种严重后果。董贵纯、刘修立对四异议申请人已无实体债权,更无权申请强制执行和恢复执行,那么法院所进行的执行行为显然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对四异议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切执行措施和对人身所采取的失信、限高等司法限制均是对四异议申请人基本人权和财产权的非法限制和侵犯,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临沂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异议申请人全盛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全盛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30余名全盛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曾经联名向法院提出将【(2020)鲁13执恢27号】案件按照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转破产,法院却对广大债权人的合法诉求视而不见;全盛公司作为债务人,亦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在临沭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法院相关人员却背后横加干预,使得临沭法院迫于压力又在毫无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驳回全盛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当事人称临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考虑拖欠100多万元的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资产拍卖只用于偿还法院裁定书中董贵纯、刘修立的债务(其实该两人因债权转让,权利已经灭失),会导致我们这些债权人得不到任何清偿。执行行为显然是置牺牲公司员工、及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而只维护董贵纯、刘修立的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利益。 公司在前期经营临沭县梧桐商务酒店项目在临沭县城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优越,资产盘活价值较大;公司资产产权清晰,配套设施较为完备,破产重整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尚具备重整的价值,具备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进行重整可最大限度的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公司股东会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符合破产重组的条件。如果法院将资产拍卖,只用于偿还裁定书中董贵纯、刘修立的债务,况且该两人债权已经转让,无权受益,必然会造成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他债权人采用极端方式维护权利,明显具有偏袒性,增加不和谐因素!

相关法律人士告诉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当事人告诉说:退一万步讲,即便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进入破产程序,但依据相关法律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首先应清偿公司员工的合法利益,而非具有争议的债权人,一旦后续资产出现问题,这些职工百万工资利益又如何保障?若公司具备重组复活条件,更不应该一棒打死,企业复活即保障广大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解决了公司员工后顾之忧。

恰如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系统提出的要求:要坚决整治政法战线违纪违法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希望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生为盼,深入基层查清案件原委,依法依规详细调查。民生无小事,盘活一个企业,带动一方经济,保障一方民生,尽最大努力消除一切社会不和谐因素!为当地经济建设营造稳定经商环境。

来源:每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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