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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这些人开车不系安全带被抓拍!
2021年08月31日 23:38   浏览:6297   来源:龙都网小编

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曝光:

     安全带=生命带!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曝光!

豫JV1352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C7990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MR981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QB320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KX220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Z8212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DV065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00U96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PN137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7X336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LA165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豫J12X71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清丰交警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


典型案例:

一、2021年08月08日10时19分,在清丰县清丰大道与长安路口处,李某彪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长安路自东向西左转弯时,与沿长安路自西向东行驶的王某轩驾驶自行车发生事故,致王林轩受伤,自行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彪驾驶电动三轮车逃逸。当事人李某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当事人李某彪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轩不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2021年07月28日18时40分许,在清丰县叠翠路金鸿美景小区门口处,杜某玲(女,35岁)驾驶“自由客”牌二轮电动车沿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自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张某敏(女、35岁)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杜某玲、“自由客”牌二轮电动车乘坐人张某、张某琪、张某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前因王某柱(男,35岁)驾驶的豫J8***5“金杯牌”小型面包车在道路上头北尾南停放影响视线,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杜某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任如下:当事人杜某玲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柱负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敏负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张某琪、张某皓无责任。
三、2021年08月10日22时40分许,在河南省清丰县韩刘线韩村乡染村路口处,孟某磊(男20岁)驾驶豫A2***1小型轿车行驶北向南至清丰县韩村乡染村路口处与道路南侧建筑物相撞,致孟某磊受伤,豫A2***1小型轿车乘坐人韩某冰死亡、韩某围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当事人孟某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当事人孟某磊负全部责任;韩某冰不负事故责任;韩某围不负事故责任。
四、2021年08月23日06时18分,文某兴驾驶车牌号为豫JU***的小型轿车,沿清丰县里城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清丰县里城线瓦屋头镇里固村路段掉头时,与同向行驶肖某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肖某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文某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文某兴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肖某平无责任。

曝光“两客一危一货”企业:
经工作发现:清丰县诚信运输有限公司豫J09658、豫J09828、豫J96861、豫JA5936、豫JB9606、豫JC2079、豫JC8916等7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在2021年7月份分别存在超速违法行为,已被动态监管系统预警。综上,暴漏出该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淡薄,存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信息来自:畅通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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